天津迎奥运系列: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北方网专稿(记者吴宏):2007年,天津市民叶某某从广州购进带有奥林匹克标志图案的某牌手表,回津后,在红桥区大胡同地区销售。后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确认,从未许可叶某某销售该牌手表。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天津市工商局红桥分局没收了叶某某尚未销售的手表和违法所得165.6元,并罚款7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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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天津市工商局与其他省市工商部门携手合作 |
2007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针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向全国各地的工商部门部署了专项行动。天津作为北京2008奥运会协办城市之一,负有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责任,并一直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作为重点。市工商局及各区县分局,始终把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并取得了喜人的成绩。
专项行动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
2007年以来,市工商局及各区县分局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商标等进行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包括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商品、重点市场等内容。
其中,重点时段为奥运会倒计时一周年、200天和100天三个重要倒计时纪念日所在月(2007年8月、2008年1月和4月),以及2008年奥运会火炬接力活动期间;重点地区为市内六区、塘沽区、汉沽区等火炬传递途经的各区县及重点旅游地区;重点环节为奥运特许商品生产领域、商品流通和商标印制行业;重点商品为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纪念币、纪念章、玩具、体育用品、运动服装、鞋帽、钟表手表、文具等为消费者喜爱且易产生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的旺销商品;重点市场为风景名胜游览区的市场、摊点,中外公众所熟知的商品批发零售市场、大中型商场、各类小商品批发市场、城乡结合部的小商品交易集散地,学校周边地区的小商品批发、交易市场以及商标印制企业等。
记者了解到,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在对企业的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电动车上使用了“奥运”和“BEIJING2008”标志。检查人员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该公司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600元,罚款8600元。东丽分局对辖区内重点超市、市场内销售的纪念币、体育用品、玩具等商品进行检查时发现,某超市一柜台内销售的商品带有“2008奥运”、“福娃”等奥林匹克标志,经核实并不属于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特许零售商品,检查人员立即要求经营者将商品下架,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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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大做强企业自主品牌,才能营造和谐市场环境,图为天津25家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受表彰 |
在2007年,市工商与公安、版权、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还进行了女足世界杯赛期间的商务维权工作,重点查处了伏击式的营销活动和非赞助商的商业广告,净化了赛场周边环境。
各区县工商分局也都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的专长,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工商河西分局聘请了近百名以离退休老干部为主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义务监督员;红桥分局认真研究辖区内大胡同批发市场在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了进入市场经营证件审验制度,要求商贩进场经营前,提供相应合法、有效的证件,由市场主办单位备案存查,并发给经营者一份进场经营责任协议书,督促其依法经营;宝坻分局为辖区内市场主办单位举办多次《商标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知识讲座,还组织27家单位代表签署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共同行动倡议书……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营造和谐奥运环境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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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营利性活动中出现奥林匹克标志是可以的,图为自然博物馆举办奥运知识展览 |
截至目前,天津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案例数6件,收缴、销毁侵权标识1470件,没收、销毁侵权商品710件,罚款2.25万元。由于天津各级工商部门执法力度大、宣传意识强,本市侵权行为较少,得到了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的信赖和认可。
市工商局商标处副处长李继栋说:“今年8月,第29届奥运会将举办,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也到了关键时刻。让中外宾客在天津感受到和谐的奥运环境至关重要,这也体现了天津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风范。本届奥运会的各赞助商提供了资金支持,而一些未经授权的企业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等为企业谋取商业利益,这无形中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奥运会赞助商的合法权益。为此,市工商局及各区县分局对未经许可,擅自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目的的个人及单位,进一步加大了监督、整治、处罚力度。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专项行动也将一直持续到今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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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特许的奥林匹克标志商品才可以销售 |
李继栋说:“那些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企业,在接受处罚时也比较配合。奥运会在即,我们工商部门还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使本市企业增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意识,同时,也将利用各种传播载体,让消费者增强辨别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行为的意识。维护合法的,制止违法的,打击侵权的,保障奥运会的顺利。”
奥林匹克标志常识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2年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奥林匹克宪章》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这些均受该条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允许,利用这些标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均是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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