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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许霆案发生在两年前,当事人许霆持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工资卡到柜员机取款,因为柜员机系统出现异常,许霆用只有174元钱的工资卡取出了17万。一年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2007年12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无期徒刑,也是从那时起,许霆案被舆论所关注,成为一起公众事件。
舆论普遍认为对于许霆的量刑过重,一些法律界的人士也参与到了这场讨论之中。
同期:17万到了无期徒刑这样一种刑法看起来是过分的严厉了一点。
同期:重要的是量刑上人让很多人接受不了。
解说:2008年的1月,案件由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广州中院重审。经过再审开庭,法院做出了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在审判决后,新闻调查记者对许霆进行了独家访问。
记者:当庭宣判那一瞬间说五年的时候,你什么反应?
许霆:当时,当时就是想流泪,老天给了我一个机会,没有一棒把我打死,五年真的是可以承受得了。
解说:虽然许霆对再审的结果较为满意,但是他的父亲自始至终认为,儿子只是有错并没有罪。
许霆父亲:他从头到尾就犯了一个眼贪的错误,现在说这个道德罪,我根本我承受不了。
解说:有人说,许霆的命运经历了一个蹦极式的改变。但从无期到五年,舆论的关注并没有随着许霆的被轻判而平息。
同期:为什么刚开始判成了无期徒刑,后来又改成了五年?我就更奇怪了,为什么两回判不同呢?因为是舆论压力,对不对?那是不是舆论压力下,法律是可以改变呢?
记者:你很不理解这个改变?
同期:对呀,我很不理解。
记者:为什么那么多的案子,大家会对许霆这样的案子特别关心呢?
同期:这个事情是比较特殊,或者说因为这个是银行与人们之间,银行有一种政府性的这种,它是一个政府支持的后边,对不对?人们更关心这些。
记者:大的机构。
同期:对呀。而且就是说,判得也太狠了吧。如果这事摊在我身上呢。
解说:同一家法院,对于同一个犯罪嫌疑人,以同样的罪名,但是两次判决结果却相距甚远,如何解读这样的判决和许霆案的方方面面,《新闻调查》记者独家访问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
记者:从一审到重审,做出了两份比较悬殊的判决,那么究竟是什么改变了?
甘正培:第一就考虑到许霆的犯意是偶发的,是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引发的他的行为。第二个是考虑到他是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卡超余额取款盗窃的方法,和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是有一定区别的。
记者:我们也听到有一种议论说,那么重审这样的一个判决是否是迫于舆论压力才做的?
甘正培:不是这样的。那么我觉得呢,法官对这个许霆案件做了很深的思考,而且呢也做了选择。做了选择什么?就是在法律意义上进行了一个综合考量,综合来认定许霆这个案件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究竟到什么层面。
解说:甘庭长介绍,法院两次审判,对于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及适用法条并无改变,都是依据的刑法第264条。而一审判决对于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也并无不当,因为依照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金额特别巨大的,起步刑就是无期徒刑。而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盗窃金融机构10万元以上就已经构成数额特别巨大。改判的作出,是跟据许霆案的特殊情况,审判委员会多用了刑法的第63条,即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下量刑。
甘正培:这是刑法上对特殊减刑一种规定,我们认为它是一种司法的补救手段,补救过于僵硬的法定刑。
记者:那许霆案的特殊特殊在哪儿?
甘正培:罪责性不相一致,这是它的一个特殊。主要一点特殊呢,它是一个基于自动柜员机出错这样的一个情况下发生的盗窃行为,这非常特殊。
解说:2008年3月,再审判决后,许霆又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5月,广东高院维持了五年的判决,并于近日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这起曾经引发巨大争议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那么,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什么会引发如此持续的争论,许霆案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件,而许霆的命运又经历了怎样的变迁呢?
许霆:我来广州这是四个多月,出了这样的事情,我也没想到。
记者:你干吗跑这么大老远来这儿啊?
许霆:我在高中追了一个女朋友,她来广州白天鹅宾馆实习,我呢,想过来照顾照顾她。
记者:你是为了女朋友才来广州的?
许霆:可以这样讲吧,也想过来看一看广州这个大城市,了解了解,没见过世面。
解说:出生于山西的许霆,两年多前来到广州,那是他第一次出远门,如今留在他记忆当中的,除了这个都市的繁华新鲜之外,还有许多的心酸碎片。
许霆:……身上还剩两块钱,然后我就坐公交,结果坐反了,不知道坐哪里去了,后来就在街上找商铺,帮忙,给我两块钱,我坐回去,没有找到,没有人给。后来我就打了一个摩的,我就很诚实,我就说我身上没钱了,你给我送到天鹅城。
记者:说起这段经历还是挺心酸的,是吧?
许霆:没什么,就是一个经历吧。
记者:那你为什么这么难过?
许霆:难过就是说的是从广州来了以后,短短的四个多月,整个,整个后来因为一直很痛苦,很痛苦。
解说:来广州一个多月后,许霆终于在一家物业公司找到一份做保安的工作,但仅仅是两个多月后,他遭遇到人生的一个转折。
2006年4月21日的晚上的9点多钟,下班后的许霆和同事郭安山,拿着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工资卡,到位于平云路上的一台柜员机取款。
记者:那天晚上去,本来是想取多少钱?
许霆:取100,我就170多块钱。
记者:你怎么操作的?
许霆:把卡插进去,然后输入了密码,然后取了100,点了100,点100,点不出来嘛,那个屏幕上就显示出一个10,我还以为那个“0”那个键不灵了,我就按了底下的那个双0键,一按它就蹦出来1000那个数字。这个机子我也不会取消,但那个取款,吐出来1000块钱,就是个情况当时。
记者:你看到那个情况有什么反应?
许霆:当时看了也不知道咋回事,就查了一下余额好像,余额不变。我就又取了一下,又出来了一下。这时候我就知道这机子坏了。
解说:2006年4月21日的那个晚上,许霆究竟经历了怎样的传奇,我们找到了当时柜员机的监控录像,
许霆:当时呢我穿了个休闲裤,松紧也很松,那个休闲衣服,刚开始取的时候,钱包装完就没了,几百块钱都没有,一千一千一千装,装到七八千,快一万的时候,我合不住了钱包,鼓得合不了了,装在身上鼓得裤子拉得穿不上,就掉下来,我就把衣服塞到裤子里,钱给拿出来,又塞到衣服里,就开始取一千,塞一千,取一千,塞一千,也挺新鲜的,取一千,塞一千,就这么的,慢慢在取。
解说:此时,在路边等待的同伴郭安山来找许霆。
许霆:他说你小子可发财了,我说发什么财,这又不是自己赚的钱,明天交给部长的。他说你为啥要交给部长,他说。不交行吗?有资料的,找过来你再交啊。他说是,这个机子坏了,你怎么知道它有资料的。隔了一会儿,他就说,用我的卡试一试?这样取了几千,他那个卡就退出来了,就不能取了。
记者:你当时知道你俩人的表情一直在笑吗?
许霆:有可能吧。
解说:很快,钱装满了钱包,装满了衣服,许霆和郭安山决定先回住处送钱。
记者:你们俩回到屋里之后干的第一件事是干什么?
许霆:就把钱掏出来数嘛。
记者:你数当时有多少钱?
许霆:当时数了,如果郭安山没藏的话,就是6.5万块钱,我记得。
记者:从小到大,你自己经手过这么大量的现金吗?
许霆:经手的是没有。
解说:回到出租屋后的许霆和郭安山又取了一个塑料袋,再一次回到了柜员机。
记者:你知道最高的取款额度是多少?
许霆:五千嘛。
记者:那你为什么没试着取五千。
许霆:我觉得取一千就合适,就慢慢取吧。
记者:保险是吧?
许霆:看到一千一千能出多少,最后它出完了就行了,也不是两千,也不急,哪知道后来取得确实急了,取了三个多小时。
记者:取了多少次,你记得吗?
许霆:哪还能记得。
记者:你的手指头什么感觉?
许霆:手指头没感觉,就是困了想睡觉。嘎嘎嘎一直在那儿按,按的人像傻了似的。
记者:那几个小时体脑子想什么呢?
许霆:取呗,取完,还说。
解说:从晚上的近十点到第二天的凌晨,许霆在柜员机前站了三个多小时,共取款171次。
记者:你那170多次到最后一次是怎么停下来的?
许霆:就是说是袋子满了。
记者:你当时查你账户余额了吗?
许霆:最后一次查好像还有十几块钱,再取了几次就走了,就没查。这个记不清了,这个记不清了,反正知道这个卡里没啥钱了。
解说:生活当中,人难免会碰到各种巧合、诱惑或者选择,许霆在2006年的4月21日,遭遇一台吐一千扣一块的柜员机,他自己也称那是个奇遇。
记者:那你当时用你的卡去取不属于你的钱,你不认为这是犯罪吗?
许霆:当时没想过是偷。
许霆:我从来就看不起偷东西的人,从来就看不起,我也没偷过任何一个橡皮,我什么西都没偷过。
记者:在你看来,什么叫偷?
许霆:我拿人东西,我给你留一个名字、留一个相片,你完全可以找到我,完全有可能给你还,这个行为应该不是偷,是不是?
记者:你认为ATM机这个行为不算偷,是因为你觉得你把你的名字什么都留下来了,是这样吗?
解说:不仅仅是许霆本人,舆论对于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也众说纷纭,甚至在法学界也有争议。
同期:如果银行要掌握的话,所有的数据都可以掌握,这种情况我觉得我们很少听说有这样的盗窃。这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一种盗窃。
同期:固然许霆的身份通过他的工资卡,可以清楚无疑地向银行的有关系统,有关设置直接地表明出来,事后可以查知,但是在他行为的当时,自动取款机的设置人是否知道?我认为是不知道的,是符合盗窃罪秘密秘密窃取的要件。
解说:那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盗窃的依据是什么呢?
记者:对于盗窃,外界有很多的争论,认为盗窃是秘密窃取,可是许霆呢是公开场合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在用卡的方式来提取这一部分的钱,这样叫盗窃吗?
法官:关于这个秘密窃取确实有一些争论,我们国家的刑法理论上就把这个秘密窃取就有一个通说的界定,叫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经手者发掘的方法,暗中窃取财务的行为,这个概念里头强调的是主观上自认为。
记者:也就是说对于秘密的界定,最重要的是当事人自己主观上认为,在当时当地,不被知晓,就可以被认定是秘密窃取?
法官:对。
记者:你当时去拿这个钱的时候,你认为银行知道吗,在当时?
许霆:当时银行不知道。它这个机器它肯定不知道,如果它是个人,它肯定知道,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道理。
解说:许霆的父亲则一直认为,儿子的行为不应该用刑法来惩罚。
许霆父亲:他知道出了故障,多拿钱这个想法,犯不犯罪,我后来看了刑法,他这个想法是不犯罪的,关键是他的动作。当然他的动作还是合法的,是你自己给了我,不是我在你兜里掏的吧,就是这么一个很简单的道理。
记者:许亭的父亲有这么一个观点,他说刑法不能以人的主观动机来定罪。比如说许亭是不是想恶意占有,而是说我这170多次我重复都是同样的动作,是一个合理的正常的动作,那怎么能够又算是刑事犯罪呢?
法官:刑法上面我们讲到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就是说你光有客观行为,你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不可能构罪的。你光有占有的故意但没有实施行为也是不可能构成。这样的行为,170次的取款行为,取了三个多小时,这一系列客观行为呢,都可以印证他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已经非常严重了,非常明显了。
解说:但在民间,对于许霆的行为,舆论还是有很多同情的声音。
记者:我觉得在场也有很多人,大家一块来聊一聊,就是如果你去一个自动取款机上取钱,你本来帐户上只有一百块钱,但是取了出来一千块钱,更多,你要不要这个钱?
群众:我想90%人都会去(取)的。
记者:都会要?
群众:都会要,这跟道德扯不上层面,跟法律也扯不到。
记者:但是如果你拿到第一笔一千块钱之后,你会不会还再去试?还再想拿更多的钱出来?
群众:取钱就没有头了,会继续去试。
记者:会吗?
群众:会,会继续试的,那样的取钱本身不是恶意的。
记者:如果说继续取、继续出来更多的钱,你会不会拿走?
群众:钱我不拿走,是不是扔在那里,别人会捡呢。
记者:你会不会试点?
群众:我会试。
记者:很多普通人对这个案子之所以会有一个很强的情绪反应,是因为他们觉得许庭贪婪是不对的,可是呢好像很多人体都有可能在相同情况下采取他这样的做法,这是普遍的人性弱点,您也是一个普通人,您是否理解这样的说法?
甘正培:我很能理解,因为这个许霆,这个事情跟我们的生活太近了,我们都是银行的固定客户,现在谁都有卡,谁都面临一个以后站在自动柜员机前一下子出那么多钱,该不该拿?会不会被判刑?会不会弄一无期?谁都会考虑这个问题。同时大家又想了,我不是圣人,面对这样的诱惑,谁能不动心呢?这样一个情况呢牵扯到刑法上期待可能性的问题。期待可能性的概念我就不讲了,我举个例子大家都知道了,比如说父亲杀人,儿子应不应当去举报?这在外国刑法当中,特别是日本刑法当中,这个是不属于犯罪的。因为它觉得这是人之常情,你期望父亲去举报儿子,这个可能性是很低的,就是期待发生的可能性很低,就是因为这种期待可能性使得许庭的责任性减轻。
记者:那为什么不能以这样的期待可能性为前提而免予处罚呢?
甘正培:那是不一样的。所谓期待可能写就是一旦,免除的场合是完全不可能发生的场合,就毫无选择的。但是面对出了这么多钱,许霆有没有选择性呢?是不是完全不可抗拒的?这个恐怕还不是。
解说:那么,面对突如其来的财富,许霆是如何选择的呢?
记者:你在意识到ATM机坏了之后,第一反应是什么?
许霆:取出来就交给单位领导,就是这么想的。当时还是想交的。
记者:真的?
许霆:真的。
解说:再审开庭时,许霆甚至为自己做了这样的辩护
许霆:我是处于好意,保护的一种想法,我并不是恶意地索取。
解说:许霆这样的辩解曾一度遭到网友的强烈质疑,甚至包括他的父亲也直指儿子在撒谎。
许霆:事都做了,你现在还说那些能行吗?不是法院纪律的话,我真的想上去打他两下子,真的特别气愤。
记者:你为什么气愤呢?
许霆:虽然我是一个老百姓,但是我不惹事去。但事来了我根本就不怕事,什么事我也不会怕的。
记者:已经判决结果已经出来了,大家在跟你坐在一起,是想听到你真实的想法。
许霆:是。
记者:所以你是否愿意……
许霆:更改一下我的话吗?我不改,我知道外面都说不信任我,我也没办法。
记者:你说你当时希望把这笔钱归还给银行?那么第一,你在当时有没有向银行通知过机器故障的事情?
许霆:没。
记者:第二有没有打电话向警方通报?
许霆:没有。
记者:第三,你有没有打电话给你的单位领导通知此事?
许霆:还没有。
记者:第四个就是说目前有没有你的能够提交出来的,你的某种证据能够证明你当时确实有这种动机?
许霆:这个提交不出来。
记者:所以你知道,在目前这些证据都没有的情况下,从你事后100多次的连续取款,包括后来离开广州的一个行为当中,会从常理上被推断为你是有恶意取款的占有倾向的。
许霆:是。
记者:这个推论你接受吗?
许霆:接受。但是我说信不信是你们的事,我说不说是我的事。
解说:人的内心,外人很难做出猜测。直至今天,许霆依然坚持最初取钱时并没有想据为己有的说法。
记者:在什么时候想法改变了?
许霆:这个想法是第二天,第二天早上。
解说:许霆的工作单位就离柜员机不远,甚至他在岗位上能看到柜员机前的人来人往。
许霆:我看了那个取款机,这下心里就有变化了。我就想,真的是像郭安山说的没资料了,找不过来,有了贪念了,决定了,等它找出来再退。
解说:但不久,许霆的内心开始变得微妙和复杂。
许霆:快下班的那时候,那会儿我就觉得害怕了。
记者:你那会儿怕什么?
许霆:怕什么呢,我怕人家找过来,找过来以后,我说我把钱给你,我把钱给你,我就取了这么多。他说后面的钱是不是你取的?当时我并不知道后面有多少钱,你知道吧。我也怕在这里,一个人我也不认识啥人,就是想回家了。
解说:然而,想一走了之的许霆又依然矛盾重重。
记者:星期六晚上已经有主意了,你星期天怎么没走?
许霆:我想再等一天吧,那人再不找过来,我就……
记者:你这再等是等什么?
许霆:就是看命吧,看能不能找回来,再等等。当时其实特别担心,特别害怕。
解说:又是一天的等待,依然没有银行的人来,许霆在取钱两天后登上了回山西老家的客车。
甘正培:逃跑是我们衡量刑事案件的一个关键点,尽管许霆的盗窃行为已经完成了,构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逃跑使这个案件性质变得更加严峻了。
解说:170块钱的银行卡取出了17万,两天后,许霆带着这笔并不属于他的钱离开了广州,一桩离奇的盗窃案从此开始了不可逆转的方向。
甘正培:就是如果银行及时发现,如果去找到许霆,可能不会形成一个刑事案件。
解说:就在许霆回家当天,商业银行发现了柜员机的异常,然而寻找许霆未果,于是向警方报案。
记者:因为许霆使用的是自己真实的身份资料和家庭住址,应该也不难找到,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有权利去选择民事这种诉讼的行为来追回这笔款项吧?
甘正培:如果形成了刑事案件,按照构成要件的框定,他已经构成犯罪了,在个案上头恐怕这种选择是很难得到认同的。
记者:你是说银行自己也没有选择权。
甘正培:对,因为你已经报了案,已经报了案了,已经形成了刑事案件了。
解说:银行没有及时发现交易异常,使得一起原本可以以其它方式解决的纠纷走上了刑事解决的道路。逃跑,也让许霆丧失了免于刑责的机会。在事件当中,银行是否有过错,一直是舆论热议的焦点。
同期:我说许霆这个案子,就是说我一直在关注这个事儿,现在许霆取款法院要追究责任,它银行出了错谁追究这个责任,有没有人追究这个责任?
同期:关键是安全系统这个问题,假如说今天是银行维权了,我们承担责任,明天我们的钱突然间没了,我找谁去?找银行银行承认吗?
同期:我觉得银行太霸道了。
记者:您为什么觉得银行太霸道了?
同期:我觉得它单方面的,这个事情这个责任不在许霆一个人,我是这样人为地,我总觉得这个错不是许霆一个人的错,人没有贪心是不可能的事情,那谁没有贪心呢?看见这个便宜,谁不想捡呢?这一时犯了错误是可以,应该可以原谅一下。
同期:关键是银行承担什么责任,这是最关键的。
同期:他取不取款是一个道德的问题,但是银行放在一个很严重的法律的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