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习水这个地方除了那种大曲酒以外,最出名的估计就是这次公职人员性侵犯幼女的事件了。请注意,我用的是“性侵犯”,而不是新闻上与当地检察机关所用的“嫖宿幼女”。虽然按照目前的法律来说,按照“嫖宿幼女”进行起诉并没有特别不当的地方,但看到新闻报道里明确说明很多女孩子都不是自愿、嫌疑人有强迫行为等情节的文字时,还是有一种黑色幽默的感觉。
尤其是当地政法委书记的说法:“对此案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对此类伤天害理、影响极坏的案件必须依法体现从严、从重原则。一旦发现案情重大,需要提级审理的,必须提级处理。”
学过刑法的人都知道,嫖宿幼女起刑是5年,强奸的起刑是3年,看上去前者的罪名重,似乎也是体现了“从重、从严”的原则,但嫖宿幼女最高也不过15年,是没有死罪的。
如果我说明什么是法律所规定的“嫖宿幼女”,估计会有更多的人出离愤怒。那是说当事的女孩子是自愿出卖自己的,只是因为没有到岁数,所以有此规定。在嫖宿幼女的场合,多是幼女“自愿”,甚至是在幼女主动纠缠的情况下进行的。换言之,犯罪行为的实施,受害幼女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相比(奸淫幼女)而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较小。所以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不加区别地按奸淫幼女定罪处罚,有违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就是说,这么一个罪名不但开脱了侵害人,还把受害人给描绘成了有一定自愿情节的卖淫者。
在这个轰动全国的案子里,当地检察机关不顾事实的真相,以重罪轻诉的方式偷梁换柱。而我们,接受了一次普法教育。文/五岳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