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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伟铭案二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因为无证驾驶、醉酒驾车导致4人死亡的孙伟铭,在9月8日这一天迎来了自己人生最关键的时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他被判处无期徒刑。案件已经基本尘埃落定,回头看案,难免感叹。
  有醉酒赔命的尖锐看点,有媒体的穷追猛打,有量罪定刑的悬疑惊云,有网络时代的“全民陪审”。孙伟铭案从一开始就不可自主地落入了典型性炒作构架,孰料正是这样的“司法炒作”促成了一场空前生动的全民普法。
   “孙伟铭醉驾案”注定没有标准答案:法律本来就应该是民意的凝聚——
  罪、责、罚:“杀人必须要偿命”的呐喊——有论者云:孙伟铭醉驾伤害案性质恶劣,照说判其死刑还算便宜了他,但因判别是否存有主观故意具有弹性,一些民众存有慈忍之心,不肯一下子把这种犯罪等同于故意杀人看待。殊不知,社会早已三令五申,严重醉驾伤害案逃不了主观故意干系,对其心存任何慈忍,都是对死伤者的残忍和不公,如不让醉驾伤害者付出应有代价,惩治醉驾就会苍白无力。司法的力量在于依据事实,法庭对一件社会影响很大的案例作出判决,坚持至关重要。一审判决孙伟铭死刑,本来是有法可依,不容任何外界因素干扰。【点击观看全文
  法、情、理:“浪子回头金不换”的声音——有论者云:毕竟孙伟铭没有主观恶意,不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所以,如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量刑上偏重。法律是刚性的,我们也在不断地强调“依法办事”,如果民意认为需要修改法律,也应有一定的程序,而此前,情理是不能替代法律的。否则,最终可能损害真正的法治公正。而且,我们对禁止醉驾的惩处,从“底线”到“严重”这个区间,是否因为过于宽松,没有做到以预防为主,才姑息到了这么严重的地步?我们的“生命教育”、“法律教育”与“公民教育”是否缺失或者不足,才会有那么多的人有醉驾行为?我们的“酒文化”是否扭曲,以至于有人将其凌驾于生命安全之上?还有,物伤其类,所有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即便是有罪的生命。【点击观看全文
  “拿钱买命”的疑问——孙伟铭身患癌症的父亲孙林在一审判决后卖房借钱,散尽家财,筹集了100万元赔偿,并以此取得了此案三家受害人的家属共同签下的“谅解书”,这份谅解书便在判决书中留下这样一笔:“归案后,其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因此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对此,网友纷纷质疑:“花钱就能买命吗?”【点击观看全文
   现在,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醉驾犯罪,基本成为了共识——
  “标准统一”——最高法院在分析这起案件为什么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指出了几条理由:其一,是这两起醉驾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在决定具体刑罚时,也就应当有所区别;其二,是犯罪时两位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点击观看全文
  “全民陪审”——这是中国司法界近年来最活跃、最广泛的一场“全民陪审”,其声势之浩大,波及之广泛、控辩之激烈,让同期的“快女”黯然失色。一些生僻艰涩的法律名词开始游走于民间市井,法学界开始深究司法公正,社会学界忙于探讨民意释放,医学界开始进行酒精浓度与人体反应的阈值检验,就连汽车厂商也开始了对汽车酒精自动控制系统的研发……【点击观看全文
  “宽严相济”——孙伟铭的罪名未变,依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鉴于孙伟铭的真诚悔过、赔偿受害者家庭、《谅解书》的签订,终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如此一来,倘若以后再次发生类似的恶性交通安全事件,就不会再出现在“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中进行“选择性执法”的情况。至于量刑,自然也会像“孙伟铭案”和“黎景全案”这样“宽严相济”。【点击观看全文
   重视社会各界的意见,却不屈从于社会舆论压力:让司法机关得公信——
  提升司法公信的案例——成都市中级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公开审判的原则,始终面对新闻媒体,坦然接受他们提出的各种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破天荒地使用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作出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公众的疑虑,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统一裁判的作用。司法公开是公正司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司法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假如把自己打扮成冷冰冰的法律自动售货机,或者高高在上,不可一世,不愿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那么,司法判决就不会得到公众的理解,司法机关就没有公信力。【点击观看全文
  体现敬畏生命的案例——一审判孙伟铭死刑,是为了表达对生命的敬畏。孙伟铭的交通肇事行为不但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而且存在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和无证驾驶等恶劣情节,深深地刺痛了公众的神经。二审不判孙伟铭死刑,同样是体现了对生命的敬畏,而且是更深层次的敬畏。毕竟他没有主观恶意,不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所以,如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量刑上偏重。法律是刚性的,我们也在不断地强调“依法办事”,如果民意认为需要修改法律,也应有一定的程序,而此前,情理是不能替代法律的。否则,最终可能损害真正的法治公正。【点击观看全文
  孤本变成样本的案例——孙伟铭案从孤本变成了样本,从个体反应引发群体效应,这既在于结果的震撼性,更在于过程的争议性。试想孙案量罪定刑能轻而易举地一步到位,过程又没有一波三折充满悬疑,就不可能扩散出“全民陪审”的广谱意义。而正是这种“折腾出来的意义”,比孙伟铭生与死本身更值得国内司法界深思。当“骑在自行车上制定的法律”遭遇到汽车时代的“拷问”,生死两难的背后是宽严皆误。“无期”,是对这起案件的定刑,也是对这场反思的定性。【点击观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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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判定社会对一个罪犯的惩罚是否适当,既要看其合法性,也要看其合理性。
 
  实话实说,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致多人死伤,有到了“非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程度了吗?“孙伟铭案”二审依法改判无期彰显了理性司法,严格依法办事,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相济,这才是让民众理解的司法判决,做出这样判决的司法机关自然得到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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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王卿 200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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