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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有违基本内控原则
中国行政体制的最大软肋大概莫过于行政部门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下的过度集权。与公款紧密相连的决策制定、决策执行、执行监督这3项被认为最应分离的权力,很大程度上集中于各个行政部门内部,不仅成为滋生腐败和舞弊的温床,而且大大削弱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地方事务的能力、创造性和积极性。
公款处置权攸关国家与公共利益。如果政府的某个行政部门事实上掌握了这项权力的所有主要方面,以至立法机关、公众、媒体、其他部门甚至审计部门极难实时监督,那么,公款的安全、有效配置和使用大体上只能仰赖公共官员的良心。在诱惑和机会无处不在的世界里,缺失了制度的把关,谁来保证官员的良心?
这种最最不幸的事情最有可能在国库代理制下出现。当前体制下,与公款处置相关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主要部分,事实上(注意不是法律与程序上)早已在财政部门内部实现了很高程度的一体化,其裁量权之大、范围之广,即使各级人大也难望其项背。如果再借推行国库代理制之机,将现金管理和银行账户管理大权合并进来,从而将央行经理国库原本极为宝贵的监督与制衡机能变异为“一切听令行事”的代理者,不相容职责在部门间的分离控制将不可避免地丧失殆尽。
政府的本质是服务人民。推论起来,人民的“核心利益”最为集中也最为典型地反映在公款处置上。正因为如此,大凡民主与法治国家莫不将公款处置权分散在数量相对较多的权力部门。隐含的逻辑是:在所有公共权力中,公款处置权属于最宜相对分散(以利内部控制)的权力。当然,权力分散基础上的制衡安排较为昂贵,不可能做到大范围的分散和精细的制衡。但无论如何,两组最基本的公款处置权——“决策、执行、监督”权和“现金、账户”管理权绝对不宜合并在一个行政部门内部,特别是在欠缺法治和有效治理安排的环境下。
更具体地讲,预算执行过程中有3类基本的控制不可或缺:一、财政部门官员签发支付令,即实施支出和授权支付;二、会计人员办理支付(对支付安全性负责);三、负责财务控制的官员检查公款运作的合法性,包括检查所有支出承诺和授权、确保收入被适当征集、检查所有程序是否被执行、所有授权是否获得以及所有必要的签章是否履行。国库经理制容许央行国库在上述第二、三项职责上发挥积极和独特的作用;相反,国库代理制排斥这一作用。当以上3项职责全部并入财政部门、央行国库只是“听令行事”时,内部控制的“四眼原则”(任何公共信息必须同时有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知晓)将被漠视。这一原则只有在国库经理制框架下才能被最优地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