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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老汉与妙龄女郎签订一份“赡养”协议,约定女方照顾老汉,老汉将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但如果女方有过错,则主动放弃该房产权。签订协议一年后,老汉认为女方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要求按照“赡养”协议,女方放弃其赠与的房产所有权部分,确认房屋产权人为老汉。日前,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协议内容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且该“赡养协议”并不发生在父女之间,赡养关系并不成立。最终,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老汉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 签赡养协议女子不尽义务被起诉
2008年5月,21岁的贾琳与60岁的陈山达成赡养协议,双方约定:贾琳赡养、照顾陈山,陈山将其名下一套位于本市河西区的房屋产权转至贾琳名下,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双方共同所有,但贾琳若有过错,主动放弃该房产所有权。当月,贾琳与陈山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办理了过户手续,陈山以贾琳的名义支付了购房款及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
2009年的一天,陈山感觉身体不适,要求贾琳陪同去医院,但是被贾琳拒绝,后陈山自己到医院就诊,在这期间,贾琳没有探望过陈山,也没有给他打电话询问过病情。陈山出院后,贾琳也没有探望过他。陈山认为,贾琳按照赡养协议的约定,应主动放弃其赠与贾琳的房产所有权部分。故陈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诉争之房的产权人为陈山。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贾琳的行为违反了其与陈山约定的义务。陈山要求撤销对贾琳的赠与,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院终审 俩人不正当关系赡养保证无效
贾琳不服,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抗诉后,法院再次审理了此案。检察官在庭审中表示,本案查明,陈山与贾琳系非正常男女关系,双方当事人均有自认,故在当事人有违反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之法律原则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据以诉请且在一审提供明显带有对非正常男女关系长期维系内容的“保证书”作为证据,对此法院不应确认为合法的定案依据。况且本案在诉讼前,诉争房产已通过买卖形式变更登记在贾琳名下,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该诉争房已为贾琳所有。陈山要求确认其为诉争房的所有权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对抗产权登记效力,故法院不应支持变更房产权属的诉请。
一审法院再审认为,贾琳与陈山系非正常男女关系,陈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主要是贾琳保证书中有关贾琳义务的内容,但该内容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再审驳回陈山的诉讼。
一审判决后陈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众所周知,赡养义务系指子女对父母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本案中,陈山认为“保证书”即是附条件的赡养协议,而该“赡养协议”并不发生在父女之间,被上诉人也没有经济能力去为上诉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因此该赡养关系不成立。该保证书从形式和内容看,其实质就是双方为达到长期保持一种不正常男女关系所签订的,故该“保证书”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德。故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据悉,2011年3月,陈山与梁亮签订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约定陈山将诉争房屋以6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梁亮,梁亮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后贾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山与梁亮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无效,判令该房屋归贾琳所有。两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陈山与梁亮之间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及后果已不存在合法的事实基础,梁亮不能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故法院判决陈山与梁亮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无效。新报记者张家民实习生信华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