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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们知道,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对纠纷作出裁决是我国乃至大多数国家仲裁机构的普遍做法。《天津仲裁委员会自由贸易仲裁暂行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裁决所适用的法律,是基于怎样的考虑呢?
李树盈:《天津仲裁委员会自由贸易仲裁暂行规则》第四条规定,“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法律并参照商事规则、国际惯例对纠纷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法律,不包括法律适用法。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的法律或者仲裁庭认为当事人约定的法律不能适用于本案仲裁的,仲裁庭可以酌情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纠纷具有专业性较强、涉外因素较多等特点,特别是涉外案件的当事人来自于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或地区且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商事规则和惯例不尽相同,限定适用的实体法不能充分体现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纠纷的特点。因此,规则将仲裁庭根据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对纠纷作出裁决作为法律适用的原则,充分体现了解决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国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