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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在仲裁活动中,作为仲裁裁决的主体,仲裁庭的地位十分重要,由哪些人组成仲裁庭是当事人非常关注的问题。《天津仲裁委员会自由贸易仲裁暂行规则》在这一方面是如何创新的呢?
李树盈:仲裁员的专业水准决定仲裁质量。《天津仲裁委员会自由贸易仲裁暂行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内或者其他国家或地区曾经担任临时仲裁员的专业人士中选定仲裁员,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内或者其他国家或地区曾经担任临时仲裁员的专业人士中合意选定首席或者独任仲裁员。”该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在境内外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内或者其他国家或地区曾经担任临时仲裁员的专业人士中选定仲裁员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鉴于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员的条件,故规则对当事人在本会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也设定了相应条件。当事人可以在境内外其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或地区曾经担任临时仲裁员的专业人士中选定仲裁员,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以及自由贸易纠纷专业性较强、涉外因素较多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