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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习水县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从一开始就被该县检察院定为嫖宿幼女案,并以嫖宿幼女罪提起公诉,以致各类媒体一直沿用这一说法。
其实法律规定,所谓嫖宿幼女罪是指利用金钱或财物购买的方法与不满14岁的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该案中被侵害对象均为中小学生,她们受到刘某、袁某等人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手段胁迫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绝非出于自愿,也不是为钱财,故而罪行定性是错误的。
令人震惊的是,在该案新闻通气会现场,有记者提出:为何不以涉嫌强奸幼女罪起诉,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诉。该县一位姓陈的检察长称,这是为了更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3年更高。其实这是公然的忽悠:《刑法》规定,犯强奸幼女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位陈检察长所谓的“严厉打击”,恰恰暴露了指控错误。遵义市政法委书记杨舟要求查问该案中是否存在“保护伞”,我以为这就是一个需要彻查的重要疑点。
此外,恳请媒体不要再称“习水嫖宿幼女案”,改称“习水强奸幼女案”。文/苏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