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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法》“大修” 被拘捕者被判无罪后可获得国家赔偿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此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获国家赔偿。
  自从1994年公布实施以来,《国家赔偿法》已经走过了15个年头。有如一个咿呀学语的婴儿,在岁月的洗礼下逐渐走向成熟与理性。正因为背负着太多的期待与渴求,《国家赔偿法》才会几易其稿,多次修缮。从被人戏称为“国家不赔法”到如今的“程序合法也需赔”,这一法规正在变得越来越完备与人性化。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其已经进入了“不惑”之境……【点击观看全文
   《国家赔偿法》“大修”,推进中国公民权利保障——
  国家赔偿范围拓宽——“程序合法也需赔”、“财产征用受损也可获赔”扩大了赔偿的范围、边界。以往的违法归责,要求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但其实,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有些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是并没有明显违法,但显然并不合理,或者即使没有违法,但也造成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对于这些造成的损害,国家理应赔偿。【点击观看全文
  国家赔偿“难度”降低——“增加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提高了获赔的便利性、降低了索赔获赔的成本和难度。不仅对羁押机关非法伤害被羁押人的情况起到非常积极的限制作用,同时对羁押机关以消极的方式不对被羁押人自身疾病进行救治的情况也会起到积极的促进。这条规定能更大程度上保护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出现伤害后果时,赔偿请求人的利益也更容易得到实现。【点击观看全文
   推进中国公民权利保障,为何还有质疑——
  国家给冤狱的始作俑者顶“雷”——国家执法机关中存在的权力滥用和对公民人权的藐视,才是导致大量冤狱形成的深因。为官者毋需为违法抓捕负任何责任,权力傲慢最易滋生权力滥用,这让他们往往容易对公民产生恶意推定,轻视民众人权和尊严,“自由裁量权”让某些法律执行者权力意识膨胀、程序观念淡薄、无视国法民权,公民稍有触犯其利益的越线嫌疑,就先拘了再说,若有差池有国家给顶着“雷”。我们有理由担心,这种局面不改,国家有多少钱也不够赔!有了国家赔偿这个强大的后盾支撑,法律会不会继续被掌权者强奸?权利会不会继续被执法者滥用?【点击观看全文
  全体纳税人为冤案“买单”——所谓“国家赔偿”说到底是纳税人的钱,以此应对每年因误抓误判而导致的天文数字的冤假错案,民生成本未免过于高昂了。尤其是大量冤狱的始作俑者往往是权力滥用和权力傲慢,冤案的相关责任人照样享受高官厚禄,他们犯的错却要由全体纳税人来买单,这岂不是以公民的羊补违法权力的牢?【点击观看全文
   如何平息公众质疑,让《国家赔偿法》更受尊崇——
  赔偿标准要提高——单从经济损失方面来讲,如果受害公民平时的日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却按照一个较低的标准予以赔偿,是否合理?法定休息日的损失又该怎么算?仅具象征意义的低标准,不但不足以表达歉意,补偿损失,反而可能造成新的伤害。公民权利无价,即便是再高的国家赔偿也换不来公民权利和人身自由,也挽回不了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和由此造成的损失,何况赔偿标准又如此之低。【点击观看全文
  赔偿程序要改善——请求赔偿的多,落实赔偿的少,除了不应赔偿之外,还有更深层的原因,那就是赔偿程序。我国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机关首先必须确认其存在违法行为,办错了案。坊间将此称为“自证其罪”原则。正因如此,履行赔偿的机关难免出现为规避承担责任而躲避赔偿的情形。要想让国家赔偿法“大修”的利好落地,就得改善该法的赔偿程序:改变一些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尴尬现状。【点击观看全文
  “合法报复”要避免——如果损害行为是在法律赋予执法者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该行为并不违法,却可能有失正当。从依法治权看权力运行,国家机关行为具有合法性只是底线要求。执法行为还需符合正当性、合理性与比例原则。要想让国家赔偿法“大修”更受尊崇,就要避免不正当、不合理的职务行为得到国家赔偿的豁免,消除现行法律留存着的“弹性空间”。避免在“合法”的制度框架内,公权通过种种方式在满足“程序正义”的情境下,假公济私,报复与自己过不去的人。【点击观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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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97年到2007年,各级法院系统一共受理了2.5万多件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给予补偿的案件只有8500多件;各级检察院总共受理了1.7万多件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5700多件,给予赔偿的案件占受理案件的一半还不到。
 
  人们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充满着期待,但其效果,还需要静待以观之。在《国家赔偿法》的大修中,既需要重申、明确和细化“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始初衷,还需要警惕以立法的名义背离“赔偿”的目的。保障公民权利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它决定了《国家赔偿法》的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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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王卿 200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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