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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进行大修 买房有望获后悔权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称此次修改将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例如保护精神商品的消费。此外,三类商品交易或将适用后悔权,包括购买汽车、房屋等。
但是,本来就惯于靠“左手卖出,右手买进”来制造楼市虚假繁荣的房产商面对后悔权恐怕会更加欣喜若狂,为更加肆无忌惮地“自卖自家”开了方便之门,以消费者后悔权为借口制造更多的楼市虚假繁荣,释放更多的虚假信息,进一步加剧与消费者之间在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给虚高的房价再添一把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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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消费者保护的立场上,这种行为是肯定很好的——
房屋也是一个普通商品——
理论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应该大修的,因为毕竟时间已经很长了,市场也有很多变化。关于这个赋予公民买房后悔权的事情,对老百姓来讲,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能把房屋作为一个普通商品。
是商品就要允许“退货”——
从产品领域来讲,在中国逐步推行后悔权是必须的。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此时消费者开始前所未有地关注消费品的质量和配套服务,这种情况下,承诺给予消费者后悔权成了经营者的一种竞争手段。从不断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的社会化发展方向来说,从立法上确立后悔权等其他更多的权利,也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然趋势。
减少消费者后顾之忧——
消费者和商家在销售活动中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消费者拥有的知情权并不能充分实现(尤其是在远程销售的情况下),后悔权的设立可以作为保障知情权的救济措施;商品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促进商品的流通,后悔权的设置必然大大减少消费者购物的后顾之忧,从而促进商业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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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不一定能落到实处,至少也是个进步。——网友
但是这个法律修正越看越像是为开发商托市的,不是保护消费者的——
消费者想“退房”不容易——
买完房后悔,可能基于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买完房后,消费者感觉不适用,或房价降了,消费者感觉当初买房亏了,进而要求退房。这颇有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之嫌,开发商一般都不会理睬。另一种是消费者买完房后,发现购房合同中的种种承诺都没有实现,进而要求退房。这时开发商往往就要“大展身手”了。他们会拿出合同,指出其中潜在的规定,让消费者哑口无言。消费者必然要承担起繁重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符合行使后悔权的条件,而现实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和信息的不对称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在繁冗的条款框框内和房产商进行一对一的对抗,胜算似乎并不大。
房产商“自卖自家”更容易——
本来就惯于靠“左手卖出,右手买进”来制造楼市虚假繁荣的房产商面对后悔权恐怕会更加欣喜若狂,为更加肆无忌惮地“自卖自家”开了方便之门,以消费者后悔权为借口制造更多的楼市虚假繁荣,释放更多的虚假信息,进一步加剧与消费者之间在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给虚高的房价再添一把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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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又要回暖了!房托们可以放心大胆地托市了,交易量上升,制造虚假繁荣,然后后悔退房……——网友
好事要办好——
退房时间最重要——
买房后悔应该是有期限的,而不是无期限的,不可能说我一个房子买完30年再来后悔,这是不可操作的。那么这个“包退”的时间有多长,是执行操作的关键。如果时间太短,就像家电的“7天包退”一样,对商品房来说就没有太大意义,甚至1个月也是如此。但如果允许1-2年甚至3-5年的买房后悔制度,将会引起市场的巨大波动,因为几天甚至几十天的市场波动可以不明显,但是较长时间的市场波动将是巨大的,这种情况下允许买房后悔,可能会造成股市一样“追涨杀跌”的效果,加剧市场的不稳定。从合理性上来说,客户购房赚取巨大差价也不会退给开发商,如果赔了钱就退好像不合理,但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弱者、缔造和谐社会的理念出发,也无可争议。因为消费者在开发商面前无疑是弱者。
还需要各方配合——
这个事情是可行的,但是后悔权不是绝对的,需要规定一定的时间,就像普通产品7天之内,可以退换。一定要有时间节点,同时政府也需要配合,因为现在退房不是开发商那边控制,可能政府那边还有不少繁杂的手续,所以这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需要各方的配合。
这么说吧,后悔权只是在交易后一定期限内起作用,那么这个方案所针对的是方案出台后的交易,直接结果是坚定大家的购房信心。但是“原则上在合理时期内无条件退货”这个解释就多了,不仅法律本身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而且商家对合同也有一定的解释权。在繁冗的条款下以及考虑到地方ZF的立场并不看好它的执行,感觉会引发更多纠纷,这些纠纷处理起来仍然是点对点的。在这个时期出台这个方案,感觉是挺房价的又一有力措施,捆绑上其它几个行业不过是为了隐晦一些——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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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肯定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开发商们也肯定会绞尽脑汁钻各种法律的漏洞。“买的永远没有卖的精”!我们对大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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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王卿 200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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