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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白领好心搭客遭遇“钓鱼”
  上海闵行区的张先生驾车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自称胃痛,请求搭一段便车回家。好心的张先生让他上了车,送到他所指的地点,“胃痛先生”突然拔了他的车钥匙,紧着七八个人将其拖出车外,搜走了驾驶证和行驶证。原来那位“胃痛先生”是俗名“钩子”的“协案人员”,张先生被指涉嫌非法营运。交了一万元罚款和两百元停车费才取回了自己的车……
   恻隐之心竟招致“飞来横祸”——
  “钓鱼式执法”钓翁之意不在鱼——“钓鱼式”执法目的,不是为了教育驾驶员依法遵守经营规则,而是为了万元罚款。因此,钓翁之意不在鱼,而在于驾驶员口袋中的人民币。并且,用不光彩的巨额罚没为自己创政绩,为团体捞好处。象这样的“钓鱼式”交管执法,应该从形式到内容上加以全盘否定,并对无辜受害者作出公开道歉和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点击观看全文
  执法经济罪魁祸首——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护的盔甲,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点击观看全文
  以后没人敢发善心了——类似“钓鱼式执法”的手段,不论中外的执法机关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在应对错综复杂的案子上,也往往会取得显著的效果。用这样的手段,可以“引蛇出洞”,有时候确实在打击黑恶势力时起到奇兵的效果。只是一旦将其滥用,或用于牟利,失却“钓鱼”式的悠闲,只剩下为利益驱使的急功近利,那么,包括构陷私家车主,令冤者上钩的事情就不可避免。【点击观看全文
   “钓鱼式”执法是以法律名誉诈骗,应严惩……
  碰瓷绑票一样,就是一个套——执法大队的部门利益很重要,创收的方式却很有限,估计大队里的每一个队员心里都琢磨:怎么现在的人都开始守法了呢?怎么就不出个事儿让我们罚罚款呢?于是,执法大队主动出击,人们不违法,就创造条件让人们违法!因此,执法大队财源滚滚,从大队长到普通队员,都为这个政府执法部门的经济效益节节攀高而欣喜不已。【点击观看全文
  这是以法律名誉诈骗——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但刑侦中的设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点击观看全文
  要用正确的态度运用法律——诱惑侦查就是一柄双刃剑,既有其合理性,又存有弊端。对于诱惑侦查,既不能因噎废食,一概予以否定,也不能肆意纵之,丝毫没有限制。正确的态度是运用法律对诱惑侦查从概念、目的、使用范围、适用条件、操作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制,从而使诱惑侦查既能满足打击日趋隐蔽化、复杂化和智能化的犯罪需要,又能减少对国民产生的不利的影响,从而获得国民的认可与支持。【点击观看全文
   “钓鱼式”执法,败坏社会风气——
  “钓鱼式”执法可作为例外侦查手段——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诱惑侦查又是必须的:从全球情况来看,上世纪60年代来,刑事犯罪发生了巨大变化,贩毒、贿赂、伪造货币、洗钱、卖淫等“无被害人犯罪”日趋隐蔽化、复杂化和智能化,“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对于这些犯罪必须使用诱惑侦查的手段,否则往往难以破获,反而会对人类社会带来更大的不利影响。这样做法值得赞同,但这需要法律明确的规定,把这些情形作为一种例外侦查手段来处理。 【点击观看全文
  和谐社会要公正,难容龌龊行为——在人情日益冷漠、诚信渐渐沦丧的今天,如此“请君入瓮”的执法方式,无疑是对人性良善之心的恶讽与嘲弄,受伤害的绝不只是那位被定性为“非法营运”的白领,还有我们的整个社会。【点击观看全文
  “钓鱼式”执法,败坏社会风气—— 去年在上海,一位俗称“倒钩”的非法营运协查人员陈素军在冒充乘客设套取证时,被黑车司机发现并刺死。这起悲剧当时也引发了社会舆论对“钓鱼式执法”的大讨论。多数人认为这种执法方式有违程序正义,应该叫停。即便在行政执法者内部,公开支持“钓鱼式执法”的也不多见。【点击观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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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经济”是种恶性表征,急功近利的执法部门受利益所趋,不惜滥用职权、构陷公民。
 
  这位白领的遭遇并非单纯的执法对错问题,其实质是公民在为法规缺失“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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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郑津 200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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