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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蓟县市民王某去年与再婚妻子签订协议,将自己婚前购买房屋所有权的60%赠与她。之后,由于没有得到妻子承诺的照料而感情不和,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赠与。日前,蓟县法院根据新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作出一审判决,因上述赠与并未办理实际登记手续,故对王某请求予以支持。
王某与妻子均系再婚,王某婚前有楼房一处。2010年10月,王某与妻子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愿将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所有权60%赠与妻子,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今年以来,夫妻俩开始闹矛盾。王某觉得妻子并未像签协议前承诺的那样悉心照料他以及他和前妻所生的孩子,遂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赠与。
法院庭审中,王某称当初签订协议是受妻子胁迫,自己为维持婚姻关系,并让儿子得到照顾才不得已签了字。而其妻辩称,王某赠与她的行为是自愿的,认为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不可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在婚后将自己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所有权60%赠与被告属实。由于被告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该房屋的60%所有权尚未转移。现原、被告之间感情不和,原告要求撤销赠与,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准予撤销的情形,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依照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赠与协议。(记者解金钊)